近日,两条法规通过,事关厦门人的医疗、环境等,一起来了解下!
(相关资料图)
厦门率先全国
立法保障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
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前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资料图)
《若干规定》共19条,围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关心关爱其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突出问题导向,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首部专项法规出炉
厦门河湖长制迈上法治化轨道
明年起,厦门河湖长制将有法可依——厦门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正式出炉。28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厦门以河湖长制为“引擎”,水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图为生态环境优良的同安东西溪。(记者 张奇辉 航拍器摄)
《条例》从四方面赋能推动厦门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治化“快车道”,提升河湖长制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让河湖长制“有实”
为准确把握河湖长制的内涵外延,《条例》对河湖长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实施河湖长制的河湖具体范围和实行动态名录管理机制,并将3月30日设立为“厦门市河湖长日”,以立法形式进行固化,有效提升河湖长制的社会影响和公众认知。
为河湖长“赋能”
《条例》明确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是实施河湖长制的组织领导者,规定总河湖长、河湖长听取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赋予总河湖长、河湖长约谈权限,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
为河湖长办“提效”
《条例》明确河湖长办公室作为协调机构,其核心职能是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赋予其以管理事项清单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为抓手,明确部门职责、解决职责争议,协调、督促涉河涉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同时,通过设立河湖专管员并配备装备工具,协助做好河湖监管,允许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河湖巡查、养护,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为成员单位“定责”
《条例》规定了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范围及其确定程序,强调了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效能评估和责任监督,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河湖长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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